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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勇、彭海霞,上海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丹丹,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日立案。2019年4月16日,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英

书记员:陈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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