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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广宏、杨竹芬与上海中福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广宏,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杨竹芬,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舒婷,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福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培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蜜。
  孙广宏、杨竹芬与上海中福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孙广宏、杨竹芬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孙广宏、杨竹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广宏、杨竹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孙广宏、杨竹芬负担。
  
  
  
  
  
  
  
  
  
  

审判员:王巍琦

书记员:王凌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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