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广平,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施大海,男,1973月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广平诉被申请人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施大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施大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3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施大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3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 静
书记员:童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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