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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庆波与刘舶、孙庆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庆波,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
被告刘舶,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
被告孙庆秋,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

原告孙庆波与被告刘舶、孙庆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树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庆波、被告刘舶、孙庆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舶与被告孙庆秋系夫妻关系。2010年至2014年期间,二被告因买楼和装修等向原告借款104800.00元,分别给原告出具借据两张。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偿付欠款。原告以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及银行利息为由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借条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偿清欠款,经原告索要后仍不履行给付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银行利息的主张,因欠据中未约定利息,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债权的时间,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欠款不还,显系无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舶、孙庆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孙庆波借款104800.00元。
案件受理费2468.00元减半收取1236.00元,由二被告负担1198.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树福

书记员:王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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