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徽,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道松,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静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道松,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 烨
书记员:赵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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