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建国,男,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三村四区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琼,上海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鸣,上海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启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春,执行董事。
被告:陆建春,男,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建村新风275号。
第三人:劳建忠,男,197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黄山村三十组36户。
原告孙建国与被告上海启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陆建春、第三人劳建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孙建国承担。
审判员:董 晔
书记员:赵竞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