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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英与刘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建英。
被告刘建辉,现下落不明。

原告孙建英诉被告刘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建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建辉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被告刘建辉分六次向原告孙建英借款共计230000元。期间被告偿还了2010年12月8日、2010年12月9日、2011年1月9日的借款。剩余150000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所举上述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刘建辉于2010年12月6日、2011年1月6日、2011年1月8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明确载明了借款金额及还款日期,故对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刘建辉未按约定日期偿还借款,已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偿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刘建辉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并应依法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刘建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孙建英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2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诉讼费3400元由被告刘建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胜顺 人民陪审员  蔡亚平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书记员: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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