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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彦海、印琴凤与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彦海,男,195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印琴凤,女,195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娣,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卢云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静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彦海、印琴凤与被告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彦海、原告孙彦海、印琴凤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娣、被告中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静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彦海、印琴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补偿漏水导致的装修损失10万元。事实及理由:2012年2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松路52弄《星颂家园》1号13层1301室的房屋。2012年5月房屋交付,2013年6月24日,原告取得房产证。后房屋发生质量问题,内墙渗水、潮湿、气泡、隆起、开裂、脱落,墙顶起壳脱落,地板严重变形,原告曾经和物业交流维修事宜,但是一直没有修好,直到2017年签订了备忘录后才开始维修,外墙修好后,被告曾经找原告协商赔偿,但双方就补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现主张的赔偿金包括墙面和地板的修复费用3万多,柜子的1万元左右,同时根据合同二十二条双倍赔偿,故诉请金额为10万元。
  被告中星公司辩称,对于预售合同的履行情况没有异议。根据原告的备忘录,被告在2017年5月已经完成维修,在2017年1月已经对外墙渗漏导致的内墙损害问题进行了解决。原告应该在2017年9月前报修,但被告从未收到原告的保修申请。另外,原告房屋长期不用,也可能导致装修损坏。可按照原告实际维修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但原告尚未维修,故不同意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递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7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乙方)向被告(甲方)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松路52弄《星颂家园》1号13号1301室房屋,房屋总价款暂定价为975,252元,房屋暂测面积为121.30平方米。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方定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1倍给予补偿……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1倍给予补偿。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2013年6月24日,原告取得系争房屋房地产权证。
  后系争房屋外墙发生渗漏,被告委托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外墙进行了维修。原告认为外墙渗漏导致其室内装修损坏,故提起本案诉讼。
  2017年1月,被告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星颂家园小区业委会及居委会三方签订了《备忘录》,内容包括:1.维修工作基本确定从2017年3月,由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未完成修复的门号外墙进行施工。同时,对小区内个别门号屋顶存在渗漏的进行全面整修。上述工程力争在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9-10月份完成下水道的疏通、绿化的补种、居民外墙物品复原等后续工作。2.因外墙脱落造成室内渗水引起的内墙脱皮霉变,建设方委托施工方负责修复。因施工造成的居民外晾衣架、空调等设施损坏,施工方同业主协商解决。3.星颂家园小区所有外墙的五年保修期以各门号修复完成之日重新计算……8.所有维修工程结束后,就外墙脱落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若未达成共识,将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审理中,因双方对系争房屋室内装修损坏的原因有争议,故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了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对系争房屋内墙漏水、潮湿、起泡、隆起、开裂、脱落、墙顶起壳脱落、地板变形以及阳台墙面瓷砖严重起壳等质量问题的成因与修复方案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1.系争房屋南卧墙面涂饰层起皮、开裂,由外墙曾经出现的渗漏引起,不能排除南卧、过道及餐厅(局部)木地板起翘与外墙渗漏有关;2.房屋客厅阳台墙面面砖空鼓、起壳,与其自身施工质量有关。对于鉴定意见,原告表示认可鉴定意见第1项,但是“不能排除”的表述不够清楚,认为有因果关系。不认可鉴定意见第2项,认为并非施工质量问题,而是渗水导致的。被告则表示,认可鉴定意见第1项,同意承担南卧墙面部分赔偿责任,但是原告需要举证证明修复的损失。另外,“不能排除”就是无法确定因果关系,对此部分不同意赔偿。认可鉴定意见第2项,既然是原告自身施工质量问题,被告无需赔偿。鉴定人员到庭陈述称:鉴定意见第1项的“不能排除”意思是外墙渗漏是地板起翘原因之一,有没有其他原因不一定。鉴定意见第2项确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要修复,南墙、东墙的修复面积大约为2平方米,木地板的修复面积大约23至24平米,修复工期大约一周。另外,南卧北墙处确有一个橱柜,约3米长,约2.50米高,发霉腐坏,系外墙渗漏导致,该橱柜修复方法是重做。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对于系争房屋在交付后发生外墙渗水导致原告遭受损失的事实,双方并无争议。
  对于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本院归纳如下:
  一、被告称原告未在外墙维修结束前提出保修申请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能否成立。被告在《备忘录》承诺外墙的五年保修期重新起算,并承诺外墙维修工程结束后与业主协商外墙脱落的补偿事宜,后进行了外墙渗水的维修。而原告装修损失系争外墙渗水导致,故原告待外墙渗水维修结束后方能确定其因外墙渗水导致的装修损失,故外墙维修结束后原告再主张装修损失属于合理,被告抗辩称原告未在外墙维修结束前提出保修申请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本案情形是否适用合同第二十二条。本院认为,系争房屋为毛坯房,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合同第二十二条所指的工程其他质量问题是指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修复费亦仅包括修复房屋本身质量问题的费用,而不包括原告主张修复装修的费用损失,故原告据此主张加倍赔偿装修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原告的实际损失。
  三、被告以装修修复费用未实际发生为由拒绝赔偿的抗辩能否成立。本院认为,虽装修修复费用未实际发生,但因房屋外墙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的装修损失确是事实,虽原告未实际修复,但损失已实际发生,且该损失系被告交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行为导致,故被告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的金额。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系争房屋南卧墙面质量问题系外墙渗漏导致,南卧、过道及餐厅(局部)木地板起翘与外墙渗漏有关,橱柜损坏亦系外墙渗漏导致,因本案原、被告就该装修的修复费用均不申请鉴定,本院综合考虑因外墙渗漏导致的装修及橱柜损坏情况,并考虑修复期间可能给原告造成的房屋空置损失等因素,将被告应成的赔偿金额酌情确定为3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孙彦海、印琴凤30,000元。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孙彦海、印琴凤负担875元,被告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5元。鉴定费17,000元,由原告孙彦海、印琴凤负担5,000元,由被告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  一

书记员:顾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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