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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德强与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孙德强
王会

原告孙德强
被告王会
原告孙德强与被告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依据2013年12月23日、2014年1月28日的借据,原、被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照欠据的约定承担偿还义务,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会偿还原告孙德强借款人民币228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依据2013年12月23日、2014年1月28日的借据,原、被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照欠据的约定承担偿还义务,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会偿还原告孙德强借款人民币228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会负担。

审判长:李延林
审判员:陶仕明
审判员:李晓丹

书记员: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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