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志军,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林珠妹,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震涛,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阳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新宇,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元林,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志军、林珠妹诉被告上海金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志军、林珠妹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汪宇婧
书记员:周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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