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志勤,男,1938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金立言,女,1944年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孙志彪,男,1936年7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曹玛玲,女,1938年5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孙志芬,女,1932年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冬兰,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维琴,女,1948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志勤、金立言、孙志彪、曹玛玲、孙志芬与被告孙维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志勤、金立言、孙志彪、曹玛玲、孙志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志勤、金立言、孙志彪、曹玛玲、孙志芬负担。
审判员:张 健
书记员:王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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