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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
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东工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树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波,
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

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4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
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自2015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拖欠的26个月工资共计26万元(每月10000元×26个月);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自2015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未按时支付工资的加付赔偿金26万元(被拖欠26万元×100%)。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在被告
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承德皇家珠宝文化城一期主卖场工地任职水电工长一职并实际从事建筑工地的图纸会审、文秘、工地安保、司机等多种工作,因此被告承诺每月给付原告10000元工资。但从2015年5月正式进入工地至2017年6月30日止,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工资,累计欠下原告工资26万元。被告自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被告期间恶意拖欠原告工资,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的规定,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为此,原告向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6万元和未按时支付工资的加付赔偿金,但是该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唐劳人仲裁字(2018)117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认定事实前后矛盾、存在严重错误,导致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3月9日开庭,但是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书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只字未提,却对对方提供的虚假证据及没有原件的虚假证据全部采信。
被告
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并非我公司员工,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涉案的承德皇家珠宝城工程是张宝森介绍给我公司的,孙某某是张宝森的外甥,该项目由我公司的郑成军负责,在该工程竣工后给张宝森总工程造价的两个点提成。同时把该工程的水电安装承包给孙某某,为了能够顺利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我公司与张宝森出具过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张宝森代表我公司与甲方接洽,办理签订合同等相关事宜。我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解除了为张宝森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后由于甲方施工手续不全,于2016年12月23日与我公司解除了施工协议,并向我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综上,原告并不是我公司招聘的员工,其主张的工资计算期间与涉案项目的施工期间不符,因此,原告主张工资及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8年2月7日,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资26万元,给付拖欠工资赔偿金6.5万元为由到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4月2日,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原告提供的加盖
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公章和张宝森签字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表》显示:“孙某某,职务水电工长,月工资10000元,月数10,总工资100000元”。被告对该表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称项目负责人是郑成军,经理是王宝健、库管是张瑞恒,现场是郑成营,还有一名姓巩的技术员,原告提交的工资表中没有这几个人;另工资表应有郑成营签字。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证据。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工资,提供了盖有被告单位项目部公章的十个月的工资表予以佐证,故被告欠原告十个月工资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拖欠26个月工资未付,无相关证据印证,不予认定。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付工资赔偿金的请求,因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
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孙某某工资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
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峰

书记员: 张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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