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上海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敏霞(系张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歆,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于2018年7月12日出具《立案告知书》,对孙某某报被诈骗一案决定刑事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事实已由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本案民事纠纷的处理有待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故本案民事诉讼中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黄秉璋
书记员:姜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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