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成云,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韶荣,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业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周旭,署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云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成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成云负担。
审判员:韩 伶
书记员:杨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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