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承华,女,196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立、刘醒,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嘉,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严倩倩,女,1978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慕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沙嘉,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烜,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承华与被告沙嘉、被告严倩倩、被告上海慕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间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范彩琴
书记员:郑 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