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立、刘醒,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严倩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慕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烜,北京观韬中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沙某、被告严倩倩、被告上海慕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间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朱世瑛
书记员: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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