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振,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先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慧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树,男。
原告孙振与被告上海慧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人民币(币种下同)55,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振负担。
审判员:姚学勇
书记员:祝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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