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振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肥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振,男,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住肥城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再次取保候审。辩护人耿勇,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孙振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肥城市新城办事处凤山西街由北向南行至爱家家园小区门口时,与前方路面上的行人顾某甲发生碰撞肇事,导致顾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孙振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顾某颅脑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经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顾某甲无责任。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孙振与顾某甲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振及其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李某、伊某、张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泰安肥城凤山西街与新城路_20979430_1524144621_1路口监控录像,(肥)公(刑)鉴(伤)字[2018]100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书证:(1)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泰安市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2)发破案经过;(3)肥城市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4)肥公交认字[2018]第402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5)监控录像截图两张;(6)孙振交通肇事案光盘制作说明;(7)交通事故照片16张;(8)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书;(9)鉴定意见通知书;(10)车辆检验出厂证明复印件;(1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2)肥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3)调解协议、收到条、请求书各一份;(14)证明一份;(15)被告人孙振本地常住人口(新)详细查询结果单及孙振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刑诉〔2018〕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健、苑森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振及其辩护人耿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后果,于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振已与被害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振案发后并未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霍玉君

书记员:赵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