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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振华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振华,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射阳县。2012年3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绍辉,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振华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惠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振华及其辩护人蔡绍辉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孙振华(化名杨小雪)再本市武侯区科华北路“锦江之星”酒店802房间帮助被害人秦某某粘贴双色球走势图时,趁秦某某外出办事之机,将秦某某放在房间内一黑色拉杆箱里现金人民币10万元盗走,后将部分赃款交给他人,部分用于购物等挥霍耗用,剩余28900元随身携带。后公安干警在本市武侯区数码广场将其挡获归案,从其随身携带的包中查获赃款现金28900元发还给被害人。同时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孙振华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图及物证照片、户籍信息、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振华盗窃他人财物达1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罚。鉴于被告人孙振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且28900元赃款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振华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振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3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秦诗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贾龙军
人民审判员 陈劲
人民陪审员 李绚

书记员: 白加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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