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案外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承某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中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沈阿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新某某(上海)轻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钱家琪,职务董事长。
被告(被执行人):上海黄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汉林,职务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钱家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上海中承某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某某(上海)轻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钱家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乐嘉勤
书记员:朱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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