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文剑,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仲嘉,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文剑与被告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婴嘉文化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向被告婴嘉文化公司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婴嘉文化公司送达上述诉讼文书,公告期间,婴嘉文化公司来院应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文剑、被告婴嘉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仲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文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婴嘉文化公司返还其预付款余额1,950元。
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9日,孙文剑在上海桔子乐园高端艺术儿童摄影(地址:上海市宜山路XXX号XXX号楼XXX楼)为其孩子拍摄了一套写真。取照片时得知,如果要取得拍摄底片,需要参加被告公司充值2,000元的活动,于是,孙文剑便充值2,000元办理了一张妈妈嗨卡(卡内余额为2,000元),被告承诺该卡可至妈妈嗨网旗下13家摄影机构任一门店使用且无有效期限,并可获取优惠价格。充值当天,因增加相册容量消费了卡内50元,卡内余额1,950元。然而,2015年11月,当孙文剑准备再次给孩子拍摄写真时,在网上搜索上述13家摄影门店,发现相关摄影门店已集体消失。经向工商部门投诉,发现妈妈嗨预付卡并无备案。从上海市工商网站查询企业信息得知,婴嘉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魏建军,而妈妈嗨网上注明该网站由婴嘉文化公司在2011年投资创立。现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婴嘉文化公司辩称,孙文剑与婴嘉文化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目前,13家摄影门店中仍有一家在经营,孙文剑仍可在该门店消费,虽该门店无法读取孙文剑持有的充值卡信息,但可以根据孙文剑所报的卡内余额协商处理。婴嘉文化公司目前已停业,相关数据及网站信息已丢失,孙文剑所持有的充值卡内余额已无法核实。2015年初,妈妈嗨网站及相关摄影工作室已停止经营,孙文剑现在才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孙文剑持有落款为上海儿童摄影九大品牌VIP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该卡显示网址为www.mamahigh.com。卡上载明九大摄影品牌包括桔子乐园、小影趣味影像、番茄花园、BabyFace等。
妈妈嗨网由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11年投资设立。登录www.mamahigh.com网页,查询到卡号为XXXXXXX卡(对应手机号码XXXXXXXXXXX)内于2015年1月9日充值2,000元,已消费50元,卡内余额1,950元。
孙文剑持有的开单日期为2015年1月10日,联系电话为XXXXXXXXXXX的桔子乐园高端艺术儿童摄影服务单中载明:开单项目看样,应付金额2,000,实付金额2,000,OK卡号XXXXXXX,卡内2,000元。并注明“此卡不限时间、可参加团购、前期九折、后期九折、任何人可使用”。
孙文剑提交了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账单,证明其该卡内2015年1月9日消费支出2,000元。
2015年11月,孙文剑发现妈妈嗨网所列的摄影门店均不再营业。目前,婴嘉文化公司已停业。
2016年11月,孙文剑曾对婴嘉文化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婴嘉文化公司返还其预付款余额1,950元,本院以涉案纠纷涉嫌合同诈骗罪,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为由,裁定驳回孙文剑的起诉。并告知若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经济犯罪的,孙文剑可另行主张权利。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上海儿童摄影九大品牌VIP卡、妈妈嗨网网页显示记录、信用卡账单、摄影服务单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婴嘉文化公司作为妈妈嗨网的投资设立人,发行相关充值卡,根据充值卡备注信息显示,包括桔子乐园在内的九家摄影机构赫然在册,孙文剑通过妈妈嗨网页查询可查得所持充值卡包括充值金额及余额显示等相应信息,孙文剑有理由相信婴嘉文化公司即与之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应由婴嘉文化公司按约提供相应服务内容。现相关摄影机构已停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孙文剑主张由婴嘉文化公司退还充值卡余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充值卡余额,根据孙文剑提供的妈妈嗨网网页显示,其所持充值卡余额为1,950元,婴嘉文化公司作为网站实际经营者,理应根据后台数据获知相关信息,然而婴嘉文化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对系争充值卡余额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孙文剑在获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积极维权,也曾提起相关诉讼,婴嘉文化公司提出的孙文剑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文剑充值卡余额1,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耀进
书记员:陆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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