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
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刘军文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建树,系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3栋4层4号。
法定代表人曾敏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莉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建树,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军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2016年3月初,原告在网上看到被告公司的广告,随即向被告公司客服人员致电了解,客服人员梁美花多次向原告打电话宣传被告公司种种优惠政策。
2016年3月21日,原告到被告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商城合作协议》,并向被告交纳了36800元,被告出具了收据和加盖公章的《豪华版综合商城保障计划》,该保障计划第12项列明“合作36800豪华版综合商城,配货36800元货源,保证合作商利益”,原告再三确认,被告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所配货均按照出厂价配送。
原告回到老家后,被告却声称按市场价给原告配送,原告多次协商未果,要求被告停止发货。
被告利用原告作为农民文化水平低下,对原告进行虚假夸大的宣传和承诺,让原告误以为可以轻易赚钱与其签订协议,原告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被告以合作为名变相向原告高价销售货物,其行为构成欺诈,现要求:1、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商城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网络技术服务费36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孙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被告签订的商城合作协议书、保障计划,证明双方签订协议的权利义务,保障计划中约定被告需向原告配货36800元。
证据二、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缴纳36800元。
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答辩称,双方合作是一个商城,配货只是赠送的,盈利是在商城上盈利,赠品原告可以选择要或者不要,原告要找到合作的重点,被告没有欺诈行为,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城合作协议》、《豪华版综合商城保障计划》均系被告制定的格式合同,《豪华版综合商城保障计划》第十二条约定:“合作36800豪华版综合商城,配货36800元货源,保证合作商利益”,现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原告认为系按出厂价配送,被告认为系按市场价配送,根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本院认为应按原告理解作出解释,被告应按出厂价向原告配送货物。
签订该份合同时,原告发生了重大误解,认为可以按出厂价拿货,再按市场价出售,可以赚取差价,同时一年内不能回本可以全额退款,遂与被告签订合同。
现被告不愿按出厂价提供36800元货物,故原告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应予以撤销,合同撤销后,被告应退还原告交纳的款项,原告应退还被告赠送的货物。
原告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签订的《商城合作协议》、《豪华版综合商城保障计划》。
二、由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孙某某合作费36800元。
三、由原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LB-LINK路由器一台,型号为:BL-D7801;昂达7英寸平板电脑一台;36800元印刷商城抵用卷;双人港澳4天3夜游的卷一张。
本案诉讼费36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款单位名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0795010400039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城合作协议》、《豪华版综合商城保障计划》均系被告制定的格式合同,《豪华版综合商城保障计划》第十二条约定:“合作36800豪华版综合商城,配货36800元货源,保证合作商利益”,现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原告认为系按出厂价配送,被告认为系按市场价配送,根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本院认为应按原告理解作出解释,被告应按出厂价向原告配送货物。
签订该份合同时,原告发生了重大误解,认为可以按出厂价拿货,再按市场价出售,可以赚取差价,同时一年内不能回本可以全额退款,遂与被告签订合同。
现被告不愿按出厂价提供36800元货物,故原告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应予以撤销,合同撤销后,被告应退还原告交纳的款项,原告应退还被告赠送的货物。
原告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签订的《商城合作协议》、《豪华版综合商城保障计划》。
二、由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孙某某合作费36800元。
三、由原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LB-LINK路由器一台,型号为:BL-D7801;昂达7英寸平板电脑一台;36800元印刷商城抵用卷;双人港澳4天3夜游的卷一张。
本案诉讼费36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杨莉
书记员: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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