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斌,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沂市高新区。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启雷,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刑诉[201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安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斌、辩护人王启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斌纠集齐可德等人于2017年10月2日20时许驾驶机动车,窜至博兴县锦秋街道湾头村样子超市门口地段,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抢走张平停放在此的牌照号为浙B×××××的奔驰轿车。期间,被告人孙斌等人与张平发生撕扯,并持辣椒水喷射张平及其妻子赵蒙蒙,致张平、赵蒙蒙受到创伤。经查,浙B×××××奔驰轿车系翟大伟2016年12月花费18万余元购买。
案发后被告人孙斌被博兴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7年11月1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抓获。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告知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周玲燕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斌的供述,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斌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强拿硬要殴打张平的暴力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指控被告人孙斌寻衅滋事罪不成立”的意见,与本院通过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斌无视国家法律,纠集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且持械伤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斌所犯寻衅滋事罪系与他人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之罪与前罪实行并罚。被告人孙斌归案后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3)临刑二终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孙斌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孙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罪羁押的14个月11天,即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秀峰
人民陪审员 王锋
人民陪审员 孟瑞
书记员: 刘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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