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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新与上海舟欣置业有限公司、翁甲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新,男,1958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宁鹤,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甲勤,男,1934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舟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新河经济开发区(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
  原告孙新与被告翁甲勤、上海舟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孙新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军涛

书记员:陈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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