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明日,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银花,女,1984年3月30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
上列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强、储晨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路乐,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陈程,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廖政育,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
再审申请人孙明日、南银花因与被申请人郑路乐、原审第三人廖政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7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孙明日、南银花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熊雯毅
书记员:史伟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