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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春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田铜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春燕,女,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霞,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铜铃,男,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春燕与被告田铜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春燕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侯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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