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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红与范文超、王琼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晓红,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迎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文超,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王琼彬,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
  原告孙晓红与被告范文超、王琼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孙晓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7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范文超向原告支付借款380万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若被告范文超未履行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对两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东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370万元的利息及滞纳金,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5.若两被告未履行上述第1、4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对两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东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6.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及被告范文超因生意合作而相识。2015年,被告范文超向原告提出借款,称用于购买基金。2015年11月27日,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范文超向原告借款380万元,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两被告以其名下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原告按约向被告范文超交付了借款。2017年,被告范文超又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2017年10月23日,原、被告再次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70万元,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两被告以其名下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原告按约向被告范文超交付了借款。就上述两笔借款,被告范文超支付了部分利息,但此后未继续付息,亦未返还借款本金。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范文超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没有异议。被告范文超曾开办浙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鑫公司),经营P2P业务,涉案两笔借款用于其投资及公司经营。其中借款380万元系用于购买私募基金,借款370万元系用于填补浙鑫公司的资金缺口。后浙鑫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被告范文超因此涉嫌刑事犯罪,上述两笔款项亦涉及刑事案件。
  被告王琼彬辩称,对借款380万元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于被告范文超是否还款及支付利息的情况不清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范文超已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根据被告范文超的陈述,本案诉争借款与其所涉嫌的犯罪行为有关。因此,本案相关事实可能涉嫌犯罪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晓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嘉楠

书记员:邵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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