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晓锦,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冬兰,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正新,男,1965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原告孙晓锦与被告张正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晓锦撤回起诉。
本案为诉前调解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受理费决定免收。
审判员:俞 皎
书记员:陈顺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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