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晶晶,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月云,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孙晶晶与被告吴月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晶晶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晶晶自行承担。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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