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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有红与杨卫星、陈亮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孙有红,男,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杨卫星,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反诉原告):陈亮,男,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孙有红与被告(反诉原告)杨卫星、陈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杨卫星、陈亮于2018年10月12日提起反诉请求,并于201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孙有红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孙有红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此外,因反诉原告杨卫星、陈亮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反诉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孙有红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计3,8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孙有红负担。
  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唐军芳

书记员:崔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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