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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与上海嗖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杨,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嗖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赟。
  原告孙杨与上海嗖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2019年7月30日,原告孙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孙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陶郑忠

书记员:廖文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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