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梓,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孙某与被告沈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孙某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撤诉。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徐 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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