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民,上海陈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昱,上海陈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址不详。
原告孙某与被告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2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陆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判员:梅国蓉
书记员: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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