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滕州市大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滕州市西七里沟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马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马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枣庄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告人孙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3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马某某、倪某某二人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良王秀娟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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