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5********,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路**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沂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孙某甲(另案处理)在永兴路阳光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代某某发生争执,并随意殴打被害人代某某,致使代某某右肩胛骨等处受伤,经鉴定,代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浩博、刘兰奇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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