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孙*,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91082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河南省镇平县高丘镇孙湾村孙湾16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镇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侦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7日下午,乔**、乔**兄弟二人因宅基地出路问题与乔**及乔**家人发生冲突,2010年05月8日上午乔**纠集被告人孙*等人闯入乔**家将乔**强行捞出并进行殴打,乔**家人乔**、乔**、申**、边**上前劝阻时均被殴打,后经法医鉴定乔**伤情构成轻伤,乔**、乔**、申**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孙*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翠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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