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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强制猥亵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区。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后承担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至滕州市**足疗店308房间内足疗期间,借机手摸足疗技师朱某某胸部,在遭到朱某某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孙某某变本加厉,采用掐脖子、脚踹的方式殴打朱某某,并继续用手揉摸朱某某胸部,致朱某某脖子、胸部、胳膊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四人证言,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酒后为泄私欲,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良王秀娟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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