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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孙某
刘增良(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农民。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增良,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2)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刘增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7日23时左右,被告人孙某在西安市灞桥区高桥三村其前女友秦晓倩家门前,因与秦晓倩的感情问题未能与秦家人谈妥,该孙情绪激动,遂驾驶陕A×××××越野车朝站在秦家大门口的秦晓倩的伯父秦某丙及母亲王某撞去,二人及时躲闪,车将秦晓倩家大门撞坏。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孙某辩称他开车时王某在门后,他未看见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因感情问题引发,被告人无前科,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故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因感情纠纷故意驾车撞人,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其犯罪行为因被害人及时躲某未发生伤亡后果,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因感情纠纷故意驾车撞人,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其犯罪行为因被害人及时躲某未发生伤亡后果,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黄小锋
审判员:翟跟彦
审判员:彭海英

书记员:倪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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