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2********26535,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公安局**派出所,捕前住**省**县**号,无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6********0014,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公安局**派出所,捕前住**省**县**号,无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5********0526,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公安局**派出所,捕前住**省**市**号,无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付某某、鲁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付某某、鲁某某三人在**市**县**路开设“**足疗会所”从事卖淫活动。该会所由孙某某、付某某两人共同投资,鲁某某负责纠集卖淫人员。在会所经营期间,被告人鲁某某及其介绍的卖淫人员王某(已行政处罚)、刘某某(已行政处罚)在该足疗会所多次卖淫。 该会所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付某某明知他人卖淫而为其提供卖淫场所,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君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付某某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鲁某某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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