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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孙某某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文证件印章罪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孙秀存孙某甲,女,1973年10月14日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310142923372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现住无棣县院前街振华苑小区中楼道501室无棣县**街**小区**楼道**室。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春香孙某乙,女,1987年2月23日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70223328X372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无棣县滨河花园小区8号楼四单元101室无棣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秀存孙某甲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孙春香孙某乙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秀存孙某甲在经营“浩瀚电脑”打印社、被告人孙春香孙某乙在经营“心悦电脑”打印社期间,多次伪造印章及有关证件:

1、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孙秀存孙某甲为张文涛张某某伪造了一枚“沧州市新迈实业有限公司”印章。
2、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孙秀存孙某甲通过被告人孙春香孙某乙,孙春香孙某乙又通过他人,为王建行伪造了其女儿王晓晨的一张山东省无棣县第一中学的毕业证。
3、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孙秀存孙某甲通过被告人孙春香孙某乙,孙春香孙某乙又通过他人,为马洪霞伪造了一张无棣县第二高级中学的毕业证。

4、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孙秀存孙某甲通过被告人孙春香孙某乙,孙春香孙某乙又通过他人,为李雪燕李某某伪造了一张无棣县第二高级中学的毕业证。

5、2018年11月8日,侦查机关依法搜查孙春香孙某乙经营的“心悦电脑”打印社时,发现多枚印章及有关伪造的证书,其中,无棣县昌盛运输有限公司印章、沾化区人民医院印章、房屋所有权人为王燕燕的房屋所有权证系孙春香孙某乙个人或通过他人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所有权人为王燕燕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伪造的“沧州市新迈实业有限公司”印章一枚、伪造的“无棣县昌盛运输有限公司”印章一枚等物证;2、山东省无棣县第一中学查询情况说明、无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无棣县房产行政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微信转账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尹晓丽尹某某、韩智光韩某某、李雪燕李某某、张文涛张某某、王学东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孙秀存孙某甲、孙春香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马洪霞、李俊的辨认笔录;6、电子检查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秀存孙某甲、孙春香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秀存孙某甲、孙春香孙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擅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秀存孙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春香孙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金锁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秀存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无棣县院前街振华苑小区中楼道501室无棣县**街**小区**楼道**室,被告人孙春香孙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无棣县滨河花园小区8号楼四单元101室无棣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有关物证一宗。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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