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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社旗县公安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网上认识一微信名为“*林”的代办收购对公账户的男子,“*林”称到**市办理三个对公账户每人给2000元,并要求再带一人去,王某某约孙某某一起到**,由**两名男子安排王某某、孙某某住宿。两天后两名男子以王某某为法人、孙某某为股东办理了三张营业执照“**一店服装有限公司、**二店服装有限公司、**三店服装有限公司”,并领着王某某、孙某某到**市**银行一营业网点办理对公账户,后“*林”在微信上给王某某转账4000元好处费,王某某转账给孙某某2000 元。2019年5月22日,牛某某被诈骗部分资金通过彭某某农行卡转账至**一店服装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社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孙某某涉嫌诈骗的主观明知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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