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66********,回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小区**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共和路**号**号楼**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10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网络传销案)”进行连侦查,其主要骨干成员马某某发展线下50余人,发展会员人数已超过5级。
**平台,网址为:http//www.**.com。实际运营时间为2016年10月,于2017年5月更新服务器和平台系统。该平台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网络平台会员资格,会员按照一定规则组成层级排列,以获取高额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引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下线业绩作为返利依据,从中骗取巨额财物。该平台会员级别分六档,投资金额分别为850元、4250元、8500、25500元、42500元、85000元不等。
经上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拉人头、购买**产品的方式,在西宁市城东区发展下线32余人,直接下线5人,发展会员层级5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涉案物证苹果手机一部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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