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国胜)(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工作单位:白山市******,职务:**,**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白山市**********,现住白山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3月5日17时左右在家中饮酒,2020年3月6日13时51分,其持C1型驾驶证驾驶吉FG****小型轿车行驶至浑江区达山路向阳早市附近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138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2020年3月14日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51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