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57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县**镇。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苏F8V****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淳安县***镇**驶往**村方向,22时10分许,途经淳安-**大道**治安岗亭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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