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敏,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某某,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伟,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孙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桑静华
书记员:张莹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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