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义明,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1,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
被告:江某2,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江某1、江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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