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1,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理人:孙某2(系原告姐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鸿声,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国鸣,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诉被告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王某某等就本案系争的上海市凯旋一村XXX号XXX室房屋提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变更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现该案尚未生效,据此,本案系争的房屋权利人不明,遗产范围处于不确定状态,原告的起诉不具有事实基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 梅
书记员:丛花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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