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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金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某某,女,194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晓,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金良,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水影,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金某某分家析产、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被告金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属法律规定的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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