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193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效宁,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钱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后,钱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为共有人对房屋进行分割而引发的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因本案涉讼房屋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XXX号XXX室,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原告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有关本案管辖权问题的相关主张有悖于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钱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 欣
书记员:卜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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