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恩,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汪俭蓉
书记员:金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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