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镇**组**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鲁******号“名爵”牌小型轿车,沿沂南县葛岸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庄镇下峪村路段时,与前方顺行向南拐弯的尹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尹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尹某某2020年1月22日死亡。经事故原因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蕾

检察官助理:于方文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卷宗三册、补充材料一份

2.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